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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9:32:18
【國家税務總局發佈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税收抵免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指出,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於補繳其在境內居民企業已經認繳的註冊資本,增加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屬於“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情形。境外投資者在確定税收抵免額度時,可選擇按再投資額的10%或者可適用的税收協定(或安排)規定的低於10%的股息徵税比例計算。相關比例一經選定,在持有投資滿5年(60個月)後收回投資並申報補繳遞延的税款時,不得再適用税收協定(或安排)規定的更低的股息徵税比例
公告指出,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於補繳其在境內居民企業已經認繳的註冊資本,增加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屬於“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情形。境外投資者在確定税收抵免額度時,可選擇按再投資額的10%或者可適用的税收協定(或安排)規定的低於10%的股息徵税比例計算。相關比例一經選定,在持有投資滿5年(60個月)後收回投資並申報補繳遞延的税款時,不得再適用税收協定(或安排)規定的更低的股息徵税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