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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22:32:17
【五部門:不得將機動車統籌、交通安全統籌等宣傳為保險】
7月28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金融監管總局辦公廳、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聯合發佈《關於規範交通安全統籌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提到,嚴控交通安全統籌業務增量風險。任何機構不得面向不特定車輛開展交通安全統籌。企業、個體户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包含“機動車統籌”“機動車安全互助”“交通安全統籌”等內容。通知明確,交通運輸企業面向自有車輛開展交通安全統籌的,不另外辦理市場主體設立登記或經營範圍變更登記,同時開立統籌資金專用賬户,健全完善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確保統籌資金規範使用、專款專用,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經營範圍中已包含上述內容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督促其及時向市場監管(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7月28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金融監管總局辦公廳、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聯合發佈《關於規範交通安全統籌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提到,嚴控交通安全統籌業務增量風險。任何機構不得面向不特定車輛開展交通安全統籌。企業、個體户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包含“機動車統籌”“機動車安全互助”“交通安全統籌”等內容。通知明確,交通運輸企業面向自有車輛開展交通安全統籌的,不另外辦理市場主體設立登記或經營範圍變更登記,同時開立統籌資金專用賬户,健全完善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確保統籌資金規範使用、專款專用,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經營範圍中已包含上述內容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督促其及時向市場監管(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